四川省人民政府令
(第257号)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已经2012年4月1日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高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有效应对各类突发事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实行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下的行政分工责任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指导、协调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出机构做好相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等应对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突发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规划制定实施计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应对突发事件的专家库,建立健全政府决策专家咨询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