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交通窗口行业开展“建交通枢纽,当服务明星,做畅通重庆先锋”创先争优活动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
(渝交委〔2011〕219号)
市交委所属单位、市属国有交通企业:
为认真贯彻《中共重庆市委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建交通枢纽,当服务明星,做畅通重庆先锋”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渝创先争优办〔201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经研究,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领导,层层落实责任。
各交通窗口单位,尤其是市属国有交通企业作为重要的交通窗口,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全力抓好活动的落实。市属国有交通企业党组织是加强主题实践活动的责任主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主题实践活动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建立健全领导机构,完善党委和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点制度,层层落实好工作责任。要尽快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工作,确保本单位主题实践活动持续、稳步推进。
二、精心设计载体,强化部门协作。
各单位党委要按照《通知》要求,紧紧围绕“三亮”“三创”“三评”活动内容,从自身实际出发,精心设计富有交通窗口特色、党员群众喜闻乐见的主题实践活动载体,进一步丰富承诺内容,突出争创重点,使活动开展更生动、有效,使“三优一满意”更加具体化。要按照工作总体安排,服从行业主管部门有关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及时将各项工作部署落实到位,确保活动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不断推动主题实践活动向纵深发展。
三、丰富督查形式,搞好检查指导。
各单位党委要定期对所属单位主题实践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采取召开座谈会、经常性督查、随机抽查等方式,了解活动进展,及时通报督查情况。各单位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深入开展主题实活动的情况,要及时通过简报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和市交委。市国资委、市交委将适时对各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专项督促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在创先争优活动中开展“建交通枢纽,当服务明星,做畅通重庆先锋”主题实践活动的通知(渝创先办〔2011〕27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