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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联网售票客运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一)项规定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六条(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二)联网售票客运站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三)项规定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五条(一)、(二)、(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联网售票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一)项规定,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车辆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联网售票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四)、(六)项规定的,依照《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条(五)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五)联网售票客运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七)项规定的,依照《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七十条(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车辆营运证、客车线路牌。

  第十九条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对公路客运联网售票服务的监督考核办法。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各客运站联网售票服务情况纳入到对客运站的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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