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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和重庆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提名工作的通知

中共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重庆市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和重庆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推荐提名工作的通知
(渝交党〔2011〕132号)


委属单位党委(党组、支部),中信渝黔公司党委、中信沪渝公司党委: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于2012年下半年召开,重庆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于2012年5月召开,为做好重庆市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推荐提名和重庆市第四次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关于重庆市出席党的十八大代表推荐提名工作

  (一)十八大代表条件

  党的十八大代表应是共产党员中的优秀分子,突出政治先进性和党员代表性。要模范遵守和贯彻党章,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理解和认真贯彻中央的指示精神,维护党的集中统一,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立场坚定,明辨是非,坚持原则,在关键时刻经得起考验;能够自觉践行党的根本宗旨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密切联系群众,热忱服务群众,受到群众拥护,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有良好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生活作风,公道正派,清正廉洁,道德品质好;能够充分发挥共产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带头创先争优,敬业勤奋,真抓实干,开拓创新,努力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在生产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能够正确行使党员民主权利,忠实履行代表职责,具有较强的议事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积极并如实反映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自觉接受监督。

  (二)代表构成

  党员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一般不超过68%;生产和工作第一线的党员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32%,其中工人党员、农民党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党员的比例比十七大时有所提高。女党员代表所占比例要高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女党员所占比例。少数民族党员所占比例一般应高于本地区党员总数中少数民族党员所占比例。要有适当数量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的党员代表。55岁以下的党员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50%。

  (三)推荐提名单位划分

  交委机关党委、委属各单位党委(党组、支部)均为独立的推荐提名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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