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我局要求,扎实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执法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并于该日前整理形成一企一档;汇总检查信息,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铬盐行业、多晶硅行业、危险废物处置设施运营企业、电子废物拆解利用单位检查信息,并补充污水处理厂环境监管情况表相关信息。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11月30日前将国家级、市级、区县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企业规范化管理《工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抽查表》、《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及抽查表》上报市局。
(三)督查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在各地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县组成督查组进行交叉督查、抽查(督查工作安排情况见附件3)。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12月15日前将检查情况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一同上报市局。同时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送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制定辖区的检查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确保检查到位、查处到位、整改到位。
(二)加大排查力度。各区县(自治县)环保部门结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报登记、环保专项行动和日常环境监管情况,对属检查范围的企业加大排查力度。要逐一核查,不留盲点,全面掌握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流向和利用处置情况,建立档案,做到一厂一档。检查过程要层层把关、责任到人。
(三)加大整治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彻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督促铬盐生产企业按要求加快铬渣处置进度;利用处置四氯化硅企业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督促限期办证;发现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的,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保部门;对检查中发现涉及危险废物的投诉和信访案件,要加大查办力度,及时公布调查、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稳妥化解污染纠纷。
(四)加大处罚力度。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或达不到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一律停止建设。对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不到位的,一律停止生产。对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或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一律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高限处罚;对持收集经营许可证的,由区县吊销经营许可证;对持综合经营许可证的,由市局吊销经营许可证。对2011年年底前未完成2006年后新产生铬渣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整顿。对家电以旧换新定点拆解处理企业骗取国家资金补贴的,一律永久取消补贴资格。对不能依法达到防护距离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严重污染的、未按要求完成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任务、建成危险废物焚烧处置设施不能政策运行以及未按《铬渣污染综合整治方案》要求完成所规定的历史遗留铬渣治理任务的区县,一律实施“区域限批”,并取消有关环境保护荣誉称号;对检查整治工作不到位,存在重大环境污染问题,严重影响群众健康的,一律挂牌督办,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并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