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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和危险废物专项执法检查的通知

  6.沿江沿河化工石化企业环境隐患排查整改落实情况。对环境隐患整改情况和环境违法问题查处情况开展“回头看”。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立即予以取缔,拆除生产设备及已设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产品;二级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予以关闭。
  四、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务必于2011年10月10日前将该项工作的工作方案(必须明确具体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局。
  (二)深入排查和整治阶段(11月15日前)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严格按照我局要求,扎实开展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工作,于11月15日前完成检查,通过《环保专项行动信息系统》填报化学品环境管理企业检查信息和企业化学品信息。
  (三)督查阶段(11月15日-11月30日)
  在各地开展工作的基础上,市环保局将组织有关部门和区县组成检查组进行交叉检查(检查工作安排情况见附件3)。同时,各区县还要做好环保部和西南环保督查中心组织的督查考核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于12月15日前向市环保局上报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工作总结报告。同时将工作开展过程中的成功经验和典型做法及时以专报形式报送我局。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亲自安排部署,成立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做到统一部署、全面协调、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环保专项行动平台作用,继续加强与质检、安监、工商等部门的联动,定期沟通,及时解决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在开展全国重点行业企业环境风险及化学品检查和沿江沿河企业检查工作的基础上,与现有排查检查工作相衔接,有关成果可纳入此次检查结果之中。
  (三)进一步加强园区管理,严格环境准入。要将化学品环境风险评估作为涉化学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严格限制高环境风险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要积极推进化工产业园区化、专业化,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逐步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集中。自2011年9月15日起,各级环保部门要暂停受理在工业园区外的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四)要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加大化学品环境管理专项执法工作宣传力度,加大典型环境违法案件的曝光力度,积极营造群众参与和监督的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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