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30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编制完成《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方案》,确定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领导管理机构人员名单及联系人。
(二)组建机构
按照试点工作要求,依托局系统现有技术支撑单位,明确职能职责,设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确定专职工作人员。2011年10月15日前,按环保部试点和设定司法鉴定机构的有关要求,确定重庆市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设定方案。在开展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取得司法鉴定资质,使鉴定评估的机构成为具有我市和区域内环境损害评估和司法鉴定任务的单位。
(三)开展案例评估
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中心要与应急机构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做到有环境污染事故(事件)发生即启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程序,运用《环境污染损害数额计算推荐方法(第I版)》重点对环境污染导致的资源环境损害进行评估,开发本地的环境污染事件/事故案例库。2011年底前,完成1-2个真实案例的鉴定评估;2012年11月30日前完成2-3个真实案例的鉴定评估。
(四)组织修复调查
制定典型环境污染损害区域与环境污染修复案例调查方案,开展典型环境污染损害区域与环境污染修复案例调查,开发污染场地修复案例库,通过调查和案例库的开发,初步掌握本地存在环境风险的重点区域及其潜在环境损害,以及已开展修复污染场地的数量、修复技术、修复程序、修复成本、生态恢复状况等相关信息,为环境损害核算标准的出台奠定工作基础。2012年6月30日前,完成重庆本地《环境污染事件/故案例库》与《污染场地修复案例库》开发工作。
(五)总结报告
2011年12月31日前,形成《重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报告(2011)》,小结2011年重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情况;2012年12月31日前,形成《重庆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报告(2012)》,提出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资质考核、行业准入和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建议,进一步完善有关地方性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推动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立法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
一是建立外部协调机制。与市高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
市司法局等司法机关建立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司法协作推进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工作,扩大损害鉴定评估案源,推动技术成果在司法审判上的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