切实保障公众参与。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环境决策事项,在决策前成立由分管局领导牵头的意见征集领导小组,通过网站公示、媒体公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收集群众意见,并组织研究征集到的意见建议,提出采纳或不予采纳的意见,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后,向公众反馈意见建议处理情况。
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决策事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依据必需充分,事先经专家、顾问或相关研究机构评审论证;涉及相关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的,应当事先征求部门和区县(自治县)的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必须征求公众意见。确保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成为必经程序。
(二)促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清理和公开行政职权目录。按照职权法定、程序合法的要求,由法规处牵头,依法梳理审核行政职权,编制行政职权目录,明确行使权力的主体、依据、运行程序和监督措施等,通过网站、资料册等方式向社会公开。要继续清理、调整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依法进一步向区县(自治县)下放市级行政管理权限,
加大行政审批公开力度。优化本级部门工作流程,通过将工作流程“固化上网”,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办理程序,强化过程监控,实现网上办理和网上查询,减少并逐步消除网外办理环节。完善接件大厅,坚持一个窗口对外、接办件分离和承诺服务等制度。强化网上大厅建设,实现流程网上查询。不断降低行政对象与行政人员直接接触的可能性和必要性,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强化监督制约。合理划分内设机构职责,将行政处罚权与行政审批权分离,建立和完善机关各业务处室与环境执法机构既配合、又制约的运行管理机制。
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行使。细化、量化裁量基准,公开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各责任处室、单位要结合实际工作情况重点公开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行政征收等执法活动中履行职责情况,建立和完善执法投诉和执法结果公开制度。
强化和规范行政复议工作,明确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明晰工作规则,从制度和程序上实现案件受理有据、审理有序、裁决合法。
(三)深化政府信息公开
要严格贯彻执行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主动、及时、准确公开本级政府环境信息。由办公室牵头,梳理本级政府环境信息,形成目录,将信息目录和信息公开指南通过网站向社会公开。要抓住涉及权力运用的关键部门、关键部位、关键环节,从内容和形式上加以深化,使环保法律法规政策依据、环境质量状况、环保行政审批、排污收费、行政处罚、“三公”经费等群众关心、社会关注、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重点信息公开常态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