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渝环发〔2011〕92号)
各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北部新区分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政务公开加强政务服务的意见》(中办发〔2011〕22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等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环保系统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通过深化政务公开,提高依法行政和政务服务水平,促进服务型、务实型、透明型、创新型、开放型、廉洁型机关建设。
加强政务公开工作必需坚持实事求是。要据实际情况,切实确定公开内容、公开范围和公开形式,确保工作实效。政务公开必须注重时效性和准确性,要确保公众在应当知情的情况下,及时了解准确信息。要正确处理政务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既要充分保障公众参与权、知情权,又要充分认识到环保部门信息的特殊性,在坚持“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基础上,规范公开程序,严格信息保密审查,杜绝发生失泄密情况。
二、突出重点,增强针对性和服务性
(一)推行行政决策公开
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体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要求的决策机制,逐步扩大行政决策公开的领域和范围,推进行政决策过程和结果公开。
明确决策公开范围。依法公开环境保护法规草案、行政规章、环境管理政策、重大环保措施、投资预算安排、重要环境质量地方标准和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重要项目审批、重要会议、重要环境功能区划分、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规划等重大决策事项。
完善集体审查制度。进一步完善局系统重大决策事项集体审查制度,重大决策事项必须通过局党组会、局务会或业务办公会讨论决定;一般行政事项须由局长和分管局长按照科学、效率、合法、公开原则进行择优决策,其决策内容应向其他局领导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