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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市级验收申请

  1.对区县级自验合格的项目标段,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向市环保局提出市级验收申请,并附区县级自验报告。

  2.涉及多个项目标段的区县(自治县)应待本辖区所有项目标段区县级自验合格后,再行申请市级验收。

  (三)市级验收组织

  1.市环保局收到验收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市级相关部门、专家组成市级验收组进行市级验收。

  2.市级验收组分为财务验收组、资料验收组、现场验收组。

  3.参加市级验收的单位或人员还包括: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区县级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项目业主,项目设计单位、项目中标(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部分义务监督员等。

  (四)市级验收程序、要求

  1.听取区县(自治县)工作总结及经验汇报。

  2.现场抽查。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现场抽查一定比例、一定数量的项目村。

  3.检查档案资料。主要包括:验收申请、项目申报与立项、财务管理、过程管理、合同、宣教等。

  4.验收结论。市级验收组形成验收意见,对区县(自治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体评价,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五)现场抽查要求

  1.现场抽查数量。以区县(自治县)为单位,兼顾各项目标段,现场抽查至少7-9个项目村,其中,随机详查2-3个项目村。

  区县(自治县)项目村数量不足10个的,按实际项目村数量进行现场检查,仍随机详查2-3个项目村。

  2.一般抽查项目村检查要求。按照《项目方案》,现场检查该村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农饮水净化工程、处理规模5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垃圾中转站(含垃圾转运机动车辆)、河道生态修复、水葫芦综合整治。

  按照《项目方案》对应名单,随机检查10%的分散农户污水治理和10%的农户家庭垃圾收集(超过20户的,按20户检查)、30%以上的50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30%以上的垃圾收集点、30%以上的畜禽养殖场。
  3.详查项目村检查要求。按照《项目方案》,现场检查该村所有饮用水源保护区、农饮水净化工程、处理规模10立方米/日及以上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垃圾中转站(及垃圾转运机动车辆)、畜禽养殖场、河道生态修复、水葫芦综合整治。

  按照《项目方案》对应名单,随机检查30%的分散农户污水治理和30%的农户家庭垃圾收集(超过100户的,按100户检查)、70%以上的处理规模10立方米/日以下的污水处理站及其污水收集管网、70%以上的垃圾收集点。

  (六)档案资料检查内容

  项目档案、佐证材料等应按类别分别装订成册,客观、全面地反映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从申报立项至运行管理等一系列的工作情况。主要内容包括:

  1.验收申请资料。验收申请文件、区县级自验报告、《重庆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验收表》(含工程量对照表、实施情况汇总表、建设情况汇总表,下同)、《财务报表》。(详见附件1、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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