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二、验收的内容
(一)对项目村按以下内容验收
1.完成《项目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工程内容、工程量、工程预期效果情况。
2.项目工程建设质量。
3.项目宣传栏、标识牌等落实情况。
4.项目公示及村务公开情况,群众满意度。
(二)对项目业主按以下内容验收
1.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指派专人,组织、协调《项目方案》编制工作、项目招投标、项目施工建设、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2.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使用规范性、及时性,执行“专账、专人”的资金管理情况等。
3.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管护资金和措施落实、档案管理等。
4.项目区保洁队伍、维护管理队伍建设及日常运作情况。
5.项目宣教工作落实情况。
(三)对项目区县(自治县)按以下内容验收
1.成立区县级领导小组,落实目标责任制、任务分解与区县级考核。
2.项目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的公示情况。
3.中央农村环保专项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拨付及使用情况,跟踪审计、报账制执行情况。
4.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执行“专户、专账、专人”资金管理情况、环保局落实专人实施驻村管理以及招投标组织管理情况、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落实项目村垃圾收运机制情况。
5.建立项目长效管理机制,将项目运行维管费纳入各年度区县级财政预算。落实项目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机制、保障机制、以及考核机制、问责机制。
6.落实、整合相关部门资源情况。
7.各级生态村、生态乡镇创建情况。
8.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情况。
9.项目建成后的治理成效和社会、经济效益。
(四)技术考核标准
参照《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项目技术指南》。各项目村须达到以下目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满足《国家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或《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村民饮用水卫生合格率≥90%,村庄生活污水处理率≥60%,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10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70%,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70%。
三、验收程序
(一)区县级自验
1.项目业主在各项目村工程竣工后,向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提出区县级自验申请。
2.区县(自治县)环保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参照上述验收内容,以行政村为基础单位,对项目业主完成项目情况开展区县级自验,并完成各项目标段的区县级自验报告(含工作总结,下同)。
3.对区县级自验不合格的项目标段,由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向项目业主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整改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