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评选推荐重庆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1〕28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经济信息委、环保局,市级有关部门人事(干部)处,有关单位:
“十一五”期间,我市认真落实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紧紧围绕节能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国家下达的任务,节能减排工作成效显著。为表彰先进,鼓舞斗志,进一步推动节能减排工作持续深入开展,市政府决定,通报表彰全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管委会、北部新区管委会所属部门及内设机构、市级相关部门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其在编人员。
参与节能减排工作的企业、科研设计咨询服务等单位和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及其在编人员。
(二)表彰名额
通报表彰重庆市“十一五”节能减排先进集体50个,先进个人100名。
二、评选条件
(一)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1.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无违法违纪现象,社会反映良好。
2. 各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完成实绩突出,超额完成“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
3. 在开展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以及开展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能评和环评、环境监测监察、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管理和服务中,组织有力,工作扎实,措施到位,节能减排成效突出。
4. 在实施重点节能减排项目中,实施了成效较为明显的重点节能减排项目,项目运行实现节能减排目标。
(二)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1. 爱岗敬业,遵纪守法,清正廉洁,作风正派,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拥护支持党和国家各项政策。无违法违纪现象。
2. 能力突出,业绩显著。在组织开展节能减排及相关技术研发、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节能技术改造,以及开展能源审计、合同能源管理、节能量审核、能评和环评、环境监测监察、清洁生产审核、咨询等管理和服务中贡献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