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实行专家陪审员制度。在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环境科研与教学机构中选择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修养、丰富环境保护实践经验的专家,依照法定程序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理环境保护案件。
22.坚持巡回审判。将到环境保护案发地巡回审理、就地宣判作为经常性工作机制。切实方便人民群众诉讼,注意联系组织案发地人民群众旁听庭审,增强社会环境保护意识,震慑和预防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23.注重调解、协调。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在合法和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基础上,加大对案件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力度,及时与行政诉讼被告或相关行政机关沟通协调,确保法律效果与政治、社会效果相统一。
24.创新裁判、执行方式。针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对环境经济价值、生态价值等多重价值的损害,依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在审理刑事、民事、公益、行政环境保护案件时,可以判决种树、恢复植被或恢复环境达到一定标准。在执行中,引入代履行机制,可以指定专业机构完成判决书确定的环境污染治理与恢复义务,由犯罪人、被告支付相应费用。
七、审判管理
25.案件编号
环境保护一审案件编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环刑/民/行/公初字+第××号;
环境保护二审案件编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环刑/民/行/公终字+第××号;
环境保护再审案件编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环刑/民/ 行/公再字+第××号;
环境保护执行案件编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环刑附民/刑财/民/行/公执字+第××号;
环境保护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编号表述为:(年份)+法院简称+环非行执字+第××号。
26.司法统计
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统计工作要求对环境保护案件进行统计外,还应统计填报环境案件专门统计表,与当月司法统计报表一并逐级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应在报送司法统计报表时一并报送当月环境保护案件判决、裁定书副本。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立案受理时即应填报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立案信息表,逐级上报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八、其他
27.推进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协调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等相关国家机关以及环境科研、教学机构,推动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有效开展。建立完善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结论审查认证机制,促进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合法、中立,推动提高鉴定评估结论的科学性、可靠性、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