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
刑法》第
344条);
15)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案(《
刑法》第
344条);
16)盗伐林木案(《
刑法》第
345条第1款);
17)滥伐林木案(《
刑法》第
345条第2款);
18)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案(《
刑法》第
345条第3款)。
(2)民事案件
1)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污染责任纠纷案;
2)因紧急避险引起的环境损害责任纠纷案。
(3)行政案件
因大气、水、噪声、放射性、土壤、电子废物、固体废物等污染、破坏环境发生行政争议而引起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审查案件。
(4)环境公益诉讼案件。
五、地域管辖与级别管辖
13.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一审环境保护诉讼案件、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集中审理、审查和执行。
14.当事人依法向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除外)提起环境保护诉讼的,根据本意见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到渝北区或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应及时受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在受理后五日内报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基层法院在受理后五日内报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万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后,应在三日内移送案件材料,并告知案件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