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优化审判职权配置。在市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三级联动”、“三审合一”。将环境保护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到试点法院统一审理,确保环境保护审判质量和效率。
6.建立专业化队伍。建设一支具备良好刑事、民事、行政审判综合素质,具有一定环境科学知识和理论调研能力的审判队伍,不断提升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水平。
7.积极探索创新。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支持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环境监管职能,推动社会力量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及时制裁污染、破坏环境行为。
三、审判机构
8.在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分别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按照本意见的规定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环境保护案件。环境保护审判庭应至少配备一个合议庭,同时应至少配备1-2名法官助理或书记员。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审判人员应具有较丰富的刑事、民事或行政审判经验。
9.在市第一、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10.在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民事审判第一庭、行政审判庭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分别审理和指导审理、审查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11.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审理或审查的环境保护案件,分别由渝北区、万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
四、案件范围
12.根据本意见设立的环境保护审判庭和专门环境保护合议庭统一集中审理或审查下列环境保护案件:
(1)刑事案件 《
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规定的与污染、破坏环境有关的部分犯罪案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第六节中规定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案件。具体包括:
1)投放危险物质案(《
刑法》第
114条、第
115条第1款);
2)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第115条第2款);
3)危险物质肇事案(《
刑法》第
1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