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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的通知
(渝高法〔2011〕364号)


各中、基层人民法院,本院相关部门: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已于2011年10月20日经市高法院审判委员会第733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学习,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高法院。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试点设立专门审判庭集中审理
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的意见

  为积极探索建立环境保护司法新机制,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中的作用,大力推进长江上游生态屏障、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和重庆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建设,保障长江上游生态环境安全,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1.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满足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积极能动司法服务大局,推动生态文明建设。
  2.坚持环境保护优先和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原则。统筹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强化程序意识和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意识,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向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受害人适度倾斜。加强对当事人的诉讼指导和帮助,引导当事人积极妥善地行使诉讼权利。
  4.坚持适应环境保护司法专业化需要。针对环境污染、破坏行为跨区域性、流动性、持续性、潜伏性特点,以及查明、处理环境污染、破坏行为及其引发纠纷的专业性要求,试点设立专门环境保护审判庭,集中审理刑事、民事、行政环境保护案件。
  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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