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北部新区分局:
为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切实做好行政执法证件申领、使用、管理等各项工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现将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组织领导
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是防止出现证出多门、管理无序、无证执法等问题的需要,是实现行政执法证件动态管理、严防行政执法证件监管失控的重要手段,对实现行政执法证件的依法申领、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具有重要意义。市环保局对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分级管理原则,政策法规处负责局系统行政执法证件的综合管理工作,各单位负责本单位行政执法证件的具体管理工作。各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工作,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经常性教育、引导和监督检查,做到爱护证件、妥善保管证件、正确使用证件,不断强化持证上岗、亮证执法的自觉性。
二、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证件的有关管理工作
(一)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各单位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参加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并考试合格,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取得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各单位对需要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且满足申领条件的人员,应当按要求统一在市政府法制办网站上在线填报人员信息,同时将填报的人员信息的纸质件经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送政策法规处进行资格初审。政策法规处进行初审、汇总后,将申请材料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资格确认并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二)行政执法证件的换证、补证。行政执法证件上记载的事项发生变化的,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提出换证申请并送政策法规处,由政策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更换原证件并重新申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破损的,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向政策法规处交回原证后,由政策法规处向市政府法制办申请换领行政执法证件。行政执法证件遗失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按要求在公开媒体进行公告,并将公告资料和书面情况说明交政策法规处转报市政府法制办,重新申请领取行政执法证件。
(三)行政执法证件的注销。行政执法人员资格丧失、调离岗位或者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执法人员所在的单位必须收回其行政执法证件交政策法规处报市政府法制办注销和公示,严防行政执法证件流失带来不良后果或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