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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自查报告的函


  2.工作组织不力,数据填报不规范,存在数据编造嫌疑的县域。

  3.填报的关键数据来源不明确,许多数据未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县域。

  4.未能按照《考核办法》或实施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开展自查工作,未按时上报(含严重滞后上报)自查报告的县域。

  现场抽查有关事宜另行通知。

  (二)数据采集质量控制

  1.被考核县域在收集数据资料或组织开展监测时,要严格执行相关的技术规范及规定。填报数据时须注意数据量纲的转换,避免填报出现差错。

  2.各部门提供的数据,均需有相应部门加盖公章或提供证明文件。

  3.SO2、COD、固体废物排放量数据必须为上级环保部门文件认定的数据。

  4.水质、空气质量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 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的有关要求,同时从样品采样、流转、分析测试、数据审核、监测报告都有完整的记录,建立电子或纸质档案。

  四、工作要求

  (一)县级人民政府要认真准备,统筹组织自查工作,客观填报数据,编写自查报告,保证数据填报规范性、可靠性及报送材料完整性。要特别注意协调各部门所提供数据的一致性与逻辑性。

  (二)自查报告中的考核指标汇总表里填报的每一项数据必须具有相应的数据证明材料,原则上要求是原始数据、实际监测报告、监测记录等。对于无法收集或获取的数据,需说明原因。

  (三)县级人民政府填报的自查报告、考核指标汇总表等需加盖县级人民政府公章,各相关部门提交的证明材料、监测报告等需加盖部门公章。由被考核县人民政府统一报送市环保局。

  (四)自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三份)于3月2日前报送市环保局,电子版发送到市环科院生态所邮箱yang-chh@163.com。

  五、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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