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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报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情况的函


  (二)健全完善裁量基准。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结合行政处罚依据的调整情况和环境管理实际,对裁量基准适时进行修订。区县(自治县)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可以结合实际,对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未进行细化的行政处罚条款进行细化,报市级环境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审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三)完善行政处罚程序。按照流程清楚、步骤明确、环节到位、取证规范、方法适当、期限严格的要求,立足于对环境行政处罚的全面规范,制定了《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试行)》,确保实现行政处罚案件“六个必须清楚”,即认定的违法事实必须清楚、采用证据及证据的证明目的必须清楚、管理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及是否被采纳必须清楚、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清楚、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必须清楚以及从重、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必须清楚。

  (四)加强行政执法培训。采取全市环境法制培训、环境监察执法培训、执法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使环境执法人员全面熟悉行政处罚规定,全面掌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严格执法程序,提升执法水平。

  (五)强化执法责任和监督。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纳入《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实施意见》(渝环办发〔2010〕38号)、《重庆市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重要内容,并通过政务信息公开、行政执法资格及岗位责任制、行政复议和案卷评查、强化媒体宣传和监督等途径,加强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确保其得到规范行使。

  三、下步工作措施

  在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我局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渝中区、渝北区等区县还对《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行政处罚量基准(试行)》未进行细化的部分行政处罚条款,结合实际进行了细化。下步,我局将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裁量幅度较大、使用频率较高、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公共利益的行政处罚条款,适时纳入《重庆市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进行细化。

  二是采取座谈、调研、执法检查及评议、典型案例指导等形式,指导和规范全市环保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三是将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纳入推进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健全配套制度措施,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工作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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