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农业质检部门或其它法定监管部门出具的该企业近两年农产品质量安全证明;
(六)开户银行出具的信用等级证明;
(七)获得省(市)级以上科技成果、专利、认证等证书(复印件);
(八)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的申报请示文件。
第九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企业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和市级企业主管部门依据审核结果,按规定正式行文向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推荐,并附审核意见和相关材料;
(四)市级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各地推荐的企业进行评审;
(五)中介机构评审结果报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六)公示结束,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并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
第十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实行竞争淘汰机制。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在加强日常动态监测基础上,每两年进行一次认定监测。
第十一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监测及公布依照下列程序:
(一)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向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报送近两年生产经营自评报告及近两年监测指标报表;
(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市级龙头企业所报材料进行核查,汇总后报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
(三)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收集汇总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参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进行监测评审;
(四)根据中介机构评审结果,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对市级龙头企业的运行状况进行分析,完成监测报告并提交重庆市农业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面向社会公示;
(五)公示结束,对监测合格企业以中共重庆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名义发文公布,重新颁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证书和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