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较强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积极运用高新技术或生物技术进行生产、加工,其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
2、积极进行品牌创建,其主营产品优势明显,特色突出,获得省(市)级以上知名品牌的企业;
3、产品市场空间广阔,连续两年出口创汇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
4、获得省(市)以上政府主管部门认定的生产经营性示范企业称号。
第六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享有以下权利:
(一)享受国家及市政府关于发展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二)具有申报市级农业产业化贴息专项资金的资格;
(三)具有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相关重大项目的资格;
(四)具有申报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资格;
(五)享受参加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重大活动补贴等优惠政策。
第七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良好形象和声誉;
(二)接受市和区县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与监督;
(三)自觉围绕全市现代农业发展要求,积极培育产业化基地,着力做好加工、流通,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努力吸纳农户就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四)按要求报送企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按时填报季度和年度财务报表;
(五)企业发生改制、兼并、更名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区县和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报告;
(六)享受涉农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组织实施,按时报送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接受项目督查和资金审计。
第八条 申报企业应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要求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企业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出具由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企业的资产和效益情况报告;加工、流通型企业由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出具企业近两年内纳税情况证明;
(四)企业所在地乡镇政府为其出具的近两年该企业带动农户数量、促进农民增收等方面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