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办法(试行)
(渝委农工组办〔2011〕7号 2011年11月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共同富裕中的示范带动作用,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令》(2011年第251号)有关规定,结合全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以种养业为主进行生产、加工、流通,通过各类利益联结机制与农户相联系,形成“产加销,贸工农”一体化经营的农业生产经营企业以及直接为种养业产前、产中和产后服务的涉农企业、休闲农业企业,按照本《办法》均可申报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
第三条 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负责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的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
第四条 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申报认定及监测管理,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坚持做大做强优势特色产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实行竞争淘汰、兼顾区域平衡发展等原则。
第五条 申报认定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重庆市辖区内登记注册,主要从事农业产业化生产经营的独立核算企业;
(二)申报企业属农业产业化区县级龙头企业或市级企业主管部门所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三)企业投入农业产业化经营固定资产:1小时经济圈达到1500万元以上,两翼达到1000万元以上;
(四)企业农产品经营年销售收入:1小时经济圈达到4000万元以上,两翼地区达到1500万元以上;
(五)通过建立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的数量:1小时经济圈企业1000户以上,两翼地区500户以上;
(六)企业在当地直接采购的农副产品原料或直接销售农产品,占企业总加工、流通原料(产品)的70%以上;
(七)企业连续两年盈利;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依法缴纳税金及社会保障金;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产销率达93%以上;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A级以上;
(八)具备下列条件的,可适当放宽本条款(三)、(四)、(五)、(六)、(七)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