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评选全市先进社会组织的通知
市级社会组织:
近年来,我市民间社会组织在不断加强自身建设的进程中,正在向涉足领域宽广、整体布局合理、结构体系优化、质量逐步提升的方向发展,已经成为一支促进社会经济建设的生力军,在激发社会活力、反映公众诉求、化解社会矛盾、规范行业行为、推进慈善事业、参与社会管理等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高度评价。为充分肯定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做出的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进一步引导社会组织发挥积极作用,我们结合全市各界广泛开展的庆祝建党90周年献礼和创先争优活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先进社会组织的评选表彰活动。
一、评选范围
全市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
二、表彰时间
2011年底前(具体日期另行通知)。
三、表彰方式
举行全市先进社会组织表彰仪式,对先进社会组织予以通报表彰,授予“重庆市先进社会组织”牌匾。在举行表彰仪式的同时,将集中开展社会组织大型宣传展示活动,凡受表彰的先进社会组织均以制作文图并茂展板方式,直接面向广大群众宣传展示社会组织风采(未受表彰的社会组织也可自愿报名参展;宣传展示活动的有关事项将另行通知)。
四、表彰名额
全市共表彰先进社会组织200个,其中市级先进社会组织100个、区(县)级先进社会组织100个。
五、评选条件
(一)自身建设方面。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工作,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制度完善,运作程序规范,领导班子团结,党团组织发挥作用,事业不断发展壮大。
(二)功能作用方面。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自觉承担社会责任,注重社会效益,发挥自身特长和优势,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社会服务,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作用突出。
(三)社会影响方面。坚持非营利组织宗旨,诚信自律,社会公信度高,品牌影响力大,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
(四)遵纪守法方面。自觉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社会组织自设立以来每年年度检查合格,且有2年及其以上年度检查合格的经历,或参加评估等级获4A以上(含4A)等级的社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