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四)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符合第四条第三款规定条件的证明;
(五)工程施工合同及关于施工进度的说明;
(六)商品房预售方案。预售方案应当说明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竣工交付日期等内容,并应当附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且所提供预售商品房的位置、面积、分层平面图必须符合规划要求;
(七)开发企业已在我县商业银行开设商品房预售款专用帐户。
第七条 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天内,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有书面委托书。
第八条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必须提交由我县预售款监管银行出具的首付款存款凭证。
第九条 预售商品房的买卖双方办理转让、交换、赠与手续时,须出具有关完税证明材料方可办理。
第十条 商品房预售款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制度。开发企业必须与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以及已在我县开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共同签订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
第十一条 开发企业所收取的商品房预售款,必须全部存入已在我县商业银行开设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
第十二条 商品房预售款必须用于在我县开发建设的预售商品房项目及有关工程建设,或用于支付法定税费及偿还本项目拖欠工程款,严禁挪作他用。如有违反的,由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开发企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应当按照工程进度并结合工程造价与预售款总额比例核定。开发企业需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报《预售款专用资金拨付批准书》,载明用款计划、工程进度及用款用途,经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核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监管商业银行支付预售款,应当严格按照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的规定办理。如有违反,上一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和追回流失的款项,给预购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