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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县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Ο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商品房预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商品房项目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1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商品房预售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监督管理。
  第四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二)持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主体结构工程必须达到完成30%以上的工程量,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县住房保障与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第六条 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复印件)及资料:
  (一)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
  (二)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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