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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2012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4、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机制,有台风、暴雨等强降水天气情况发生时,应立即将相关信息通知到辖区村、基层企业、地灾监测预警人员和受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相关防灾减灾工作。

  (六)严格汛期值班和灾情速报制度。

  做好应急抢险救灾工作。汛期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防汛人员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一旦接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或发生地质灾害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须立即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资局报告,同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灾情进一步扩大。县政府视灾情及时研究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如启动应急预案,各有关单位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昌江黎族自治县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分工要求,做好应急和抢险救灾工作。

  (七)控制源头,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制度。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和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否则县发改委不得批准其立项,县国土环资局不得批准其用地,县住建局不得批准其建设。对经评估认为可能引发地质灾害或者可能遭受地质灾害危害的建设工程,应当配套建设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进行。配套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在划定的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审批新建住宅以及爆破、削坡和从事其它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特别是要加强农村建房选址的防灾避险指导。

  (八)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和治理。

  各有关部门要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工作,加强与科研、高校等单位的合作,查明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的分布、发育特征,研究其发展和危害趋势,提出科学防治措施。对矿区稳定性差、危险性大的地质灾害隐患点,要及时落实资金予以治理,早日消除隐患,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九)加强地质灾害防治能力建设。

  我县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建设工作顺利通过验收,成为国家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十有县”,今年要做好“十有县”有关事项的落实工作。重点加强地质灾害防治技术人员配备和防灾装备配置工作,强化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能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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