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县财政局职责:(1)负责筹集调度救灾资金,确保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2)负责救灾资金使用的监管工作。
10、县民政局职责:(1)负责受灾人口调查,妥善安置受灾群众,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2)申请、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3)组织救灾捐赠工作,接受和安排各界捐赠款物。
11、县公安局职责:(1)在情况危急时,协助有关部门强制组织避灾疏散工作。(2)对已发生或可能引发的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进行抢险,维护社会治安,疏导交通,保证抢险救灾工作有序进行。
12、县人武部职责:负责组织武警部队抢险救灾,配合公安机关维护当地社会秩序,保卫重要目标。
13、乡镇人民政府职责:为本辖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具体责任单位。(1)成立乡镇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应急指挥部,组建应急抢险队伍。(2)编制本辖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分别编制辖区各隐患点应急预案。(3)及时发放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避险明白卡”和“工作明白卡”。(4)组织防灾避险应急演练。(5)明确汛期值班人员和各隐患点的责任人、监测人;完善乡、村、组防灾信息网络,进一步明确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各隐患点防灾责任人、监测人等工作职责。(6)根据县政府公布实施的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加强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加强地质灾害点和危险区域的巡查和监测,发现险情时及时动员受到地质灾害威胁的居民以及其他人员转移到安全地带,情况紧急时可以采取强制措施组织避灾疏散,同时向县政府和县国土环资局报告。(7)当发生灾情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施救,并第一时间向县政府和国土环资局报告,做好灾后安置工作。
其他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二)加大宣传,提高地质灾害防灾减灾水平。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标语、专栏专刊、流动宣传等形式和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采取各种人民群众容易接受的形式,积极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知识、法规知识的宣传普及工作。广泛深入宣传《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及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举行防治演习,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防灾、治灾、减灾意识。特别是县国土环资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4·22”世界地球日、“5?12”防灾减灾日、“6?25”土地日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结合典型地质灾害事件的教育,增强广大群众尤其是地质灾害易发区和隐患点群众的防灾救灾意识,提高地质灾害处置能力,尽最大可能防止、减轻灾害所造成的损失,确保一方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