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水务局职责:(1)负责县域河流、水利设施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河流、水利沿线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设置。(2)灾区供水,以及水情、汛情监测及地质灾害引发的次生洪涝灾害处置。(3)水利工程抢险和毁坏水利设施的修复等工作。
3、县交通运输局职责:(1)负责县域公路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的险情排查,交通沿线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设置。(2)保障运送抢险、救灾、防疫等人员、物资和设备的道路畅通。 (3)组织公路交通沿线路域范围内的地质灾害抢险和修复工作。
4、县旅游产业发展局职责:(1)组织开展各旅游区(点)地质灾害调查,设置旅游景区(点)地质灾害点警示标志。(2)编制旅游区(点)年度地质灾害防灾方案。(3)建立旅游区(点)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4)加强对辖区内从事旅游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从业人员防灾知识的培训,加强对旅游者防灾知识的宣传。(5)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或景区修复被毁的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服务设施。
5、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责:(1)严格山地建房的管理。(2)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削坡建房和从事不合理的工程活动。(3)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城市总体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时,应当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6、县教育局职责:(1)负责组织开展各中小学校区(舍)的地质灾害调查。(2)编制中小学校区(舍)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3)在每年汛前、汛中、汛后,对中小学校区(舍)及其周边的地质灾害或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对受地质灾害或隐患威胁的校区(舍)要按地质灾害群测群防系统的要求,落实防灾责任、防灾措施和应急措施,汛期加强巡查与监测。(4)切实抓好对全体师生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
7、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责:(1)负责矿山开采等生产活动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矿山开采生产过程中的地质灾害排查、巡查,做好矿山尾矿库(坝)安全检查、监督工作。(2)制定矿山地质灾害防治预案,把矿山地质灾害监测和治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范围。(3)发现矿山地质安全隐患,及时责令矿山开采企业整改,消除隐患。(4)当地质灾害险情威胁到矿山周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时,有关负责人应立即赶到现场,指挥抢险。(5)负责制订应急抢险救灾方案并组织实施。(6)协调配合重、特大突发性地质灾害的调查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建议。
8、县气象局职责:(1)做好汛期地质灾害气象预测预报及预警信息的发布,与县国土环资局共同开展汛期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2)将气象预测预报及预警资料及时通报县政府和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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