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严谨、科学、客观、公正的态度完成规委会有关审议、咨询任务;
(三)遵守职业道德,维护规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社会责任:
(一)委员必须向公共利益负责,正直、尊严、公平、诚实地开展工作;
(二)委员必须尽力为社会公众提供机会,让社会公众真正地参与到规划的过程中来。公众参与的范围应足够广泛,保证那些没有正式单位或社会影响力的个人也能参与其中;
(三)委员应特别关注规划决策与规划的环境、社会和经济影响之间的相互关系;
(四)委员应特别关注弱势群体或个体的要求,应敦促修正与这些需求相悖的政策、制度和决定;
(五)委员必须关注人居环境标准和环境质量,努力保护自然和人文环境遗产。
第二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专业责任:
(一)委员向决策者和社会公众提供的信息应尽可能充分、清楚和准确。委员发表的规划建议和意见应当客观、可靠、公正;
(二)委员应保护和加强委员会的尊严和声誉,不得无故做出错误的且有损规划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三)委员对委员会其他同事应友好、公平和宽容,不得以非法或不正当的方式故意损害其他委员的名誉;
(四)委员之间应通力合作,交流信息和经验,以促进本地规划事业的健康发展;
(五)委员应尽力帮助委员会的其他同事提高专业素养和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的自我责任:
(一)委员应不断寻求和接受规划知识教育,适应规划实践和规划技术的发展;
(二)委员不得发表任何误导性声明,不得试图以不恰当方式影响决策;
(三)委员不得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规划建议的钱财或物品;
(四)委员必须对本身的行为负责,不得授权他人代理其职责;
(五)委员在其他专业的范畴内工作时,应尊重该专业的道德准则。
第二十八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自觉接受行政监督和社会监督。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规程的规定,影响公众和社会利益的,或者在工作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严重影响规划委员会声誉的,取消委员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