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审议城乡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意见;
(九)督办城乡规划委员会决定、意见的执行落实,定期向城乡规划委员会汇报有关工作;
(十)城乡规划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专家和公众代表委员的推选程序:
(一)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候选代表的资格条件、推选办法及推选日期;
(二)符合聘任资格条件的专家和个人由其所属社会团体或单位书面推荐报规划委员会办公室;
(三)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将材料汇总后提交规划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报人民政府遴选,由州、县人民政府聘任并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上予以公布;
(四)委员辞职或被取消资格而出现的空缺,应在3个月内进行增补。
第十二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聘请州(县)内外资深专家组成城乡规划委员会专家顾问小组。专家顾问小组由规划、建筑、交通、工程、社会、经济、环保、林业、地理、文化、艺术、教育、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受规划委员会委托,就城乡规划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三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由主任委员召集,常务副主任委员或副主任委员受主任委员的委托也可召集。参加会议的委员不得少于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包括本数)。
第十四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其他相关部门或公众代表列席。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列席会议的代表可介绍有关审议项目的背景、过程和技术内容,并答疑。
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会议程序:
(一)办公室提出会议议程,报主任委员同意后,提前五天将议程及审议项目的有关材料送达给各位委员;
(二)与会委员履行签到手续。会议正式召开的前提是符合本章程第十三条规定的法定人数的要求;
(三)与会的委员审议会议材料,对审议项目进行表决;
(四)宣布表决结果,会后形成审议意见并由主任委员签署。
第十六条 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员原则上不得缺席会议。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议召开3天前以书面形式向会议召集人请假并说明原因。在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无故缺席的委员,视为自动放弃委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