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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7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区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申请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范围的,应于2012年6月15日前重新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备案和审核确认。有关备案和审核确认的程序暂按《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50号)有关事前备案类管理的规定办理。

  二、主管地税机关难以界定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鼓励类目录的,应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下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三、2010年12月31日前新办的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凡已经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4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取得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持原批准文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后,其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优惠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

  四、《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出台后,企业应重新申请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未办理备案和审核确认的,一律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称的主管地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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