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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十、关于直接下放“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民政福利企业营业税减免的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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