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七、关于直接下放“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负责办理“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八、关于直接下放“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退役士兵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