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六、关于直接下放“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支持和促进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2010年第25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营业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地税发〔2009〕17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申请人所在地的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县级地税局、地级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负责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