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一)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含本数,下同)以下的,由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二)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由地市级地方税务局(含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下同)负责审批。
(三)单个项目减免税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我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三)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地市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县(城区)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办理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局不再办理第五条第(一)、(二)项规定的行政审批项目。
五、关于直接下放“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
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