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按属地管理原则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地级市、县级地方税务局实施。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四、关于直接下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方案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机构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