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2〕5号)
为了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确保扩权强县工作落到实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决定将12项行政审批项目下放设区的市或者县级实施审批。现将行政审批项目下放方案予以公告。
一、关于直接下放“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方案
为了扩大县级政府及其部门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扩权强县工作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权的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及其性质
(一)行政审批项目的名称: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二)行政审批项目的性质:非行政许可。
第二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第三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主体和接收主体
(一)下放主体: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二)接收主体: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
第四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方式和下放程度
(一)下放方式:直接下放。
(二)下放程度:部分下放。
第五条 下放后的行政审批权限
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市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县地税局分别对各自管辖的纳税人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给予审批。
第六条 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和接收时间
自本方案公布之日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设区的市、县级地方税务部门按照第五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实施审批。
二、关于直接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方案
我局决定将本局实施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直接下放下级地方税务部门实施审批。为了做好该行政审批项目的下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