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12〕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促进就业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国发〔2012〕6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促进宁夏沿黄经济区建设共建统筹城乡就业创业和社会保障示范区备忘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要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我区就业形势更加复杂,就业总量压力和结构性矛盾并存,重点群体就业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农业劳动力、生态移民转移就业任务艰巨繁重。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努力实现充分就业,关系全区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各地各部门要清醒认识就业工作面临的复杂形势,增强做好就业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有力有效的措施,全面推进就业领域各项工作。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规划》精神,紧紧围绕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部署,适应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紧密结合保障和改善民生、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把就业作为民生之本,以充分开发和合理利用人力资源为出发点,健全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相结合的机制,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统筹城乡就业,创造平等就业机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扩大就业规模,保持就业局势总体稳定。
(三)基本原则。
1.坚持促进就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促进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依靠经济发展带动就业增长,以扩大就业促进经济持续发展。
2.坚持促进就业与开发人力资源相结合。大力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通过全面提升劳动者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扩大就业,提高就业质量。
3.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与政府促进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力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强化政府在促进就业中的责任,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