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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农业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农资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建立农资企业综合信息数据库,以信息化管理为手段,对全市范围内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实行辖区管理、及时更新,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全面性、及时性和准确性,同时逐步实现农业、工商和质监系统的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1、公开企业基本登记事项记录。企业登记事项是企业最基本的信息,属于社会公共信息,是了解企业信用的原始数据,依法通过网络向社会发布,提供查询服务。

  2、公开违法行为记录。对行政处罚结果按照分类监管的不同要求进行公开,作为企业信用信息予以记录并可提供社会查询;对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依法发布吊销公告。

  3、公示典型违法企业。对违法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典型案件,将该企业违法情况通过网络等形式发布。

  (二)实施信用评级动态化管理

  1、信用等级为A类企业,由信用评估机构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失信行为,发布预警信息,屡教不改或严重失信行为,即以公告降低信用等级,并收回相关信用证、牌。

  2、信用等级为B类企业,由信用评估机构实行跟踪评估,发现有失信行为,发布预警信息,屡教不改或严重失信行为,即以公告降低信用等级;同时在评级生效一年内无失信行为,企业可在评级生效一年后向属地农业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机构评审后,信用等级调至A类企业。

  3、信用等级为C类企业,评级生效一年后,企业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属地农业部门提出重新评级(重新评级费企业自理),市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评级后调整信用等级。

  4、信用等级为D类企业,评级生效一年后,企业可根据自身整改实际向属地农业部门提出重新评级(重新评级费企业自理),市农资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组织机构按照本实施办法评级后调整信用等级。

  (三)完善分类监管的预警机制和惩戒机制

  1、建立完善预警机制,明确监管重点。充分发挥辖区管理优势,按照信息化管理的要求,对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属于依法应当限制的,在日常工作中予以提示并依法进行限制,并及时发布警示信息。明确监管人责任,根据企业实际风险和信用度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监管,把有限的监管力量投入到有重点、有针对性的监管工作中。

  2、建立完善企业失信惩戒机制。在企业信用等级分类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失信企业惩戒机制。对守信企业进行激励机制,公开良好信息;对失信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公开违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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