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沈阳市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应当具有甲级资质,特殊专业或代理项目投资额度低于1000万元、技术简单、招标内容单一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有乙级以上资质;对于具有暂定级资质但业绩优秀、信誉良好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代理投资额度低于300万元的项目。
(二)资信状况良好,近三年未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未受过行政监督部门处罚;
(三)具有良好的市政府投资基建项目及相关专业招标代理业绩;
(四)具有与资质等级相适应的相关专业人员;
(五)能严格遵循招投标的法律、法规,自觉公正履行职责;
(六)承诺遵守代理机构库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申请进入招标代理机构库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报送下列资料:
(一)入库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当包括近三年来的资信情况及服务承诺事项;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三)近三年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绩证明;
(四)招标代理机构专业人员情况表。
第十一条 同一代理机构具有多个专业资质等级的,允许按专业同时申报各专业代理业务。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汇总申请及初审,会同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及建设、交通、水利、经信等部门制定入用标准,并按确定的入用标准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评审,通过对申请入库的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能力、业绩、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审,从中择优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并按专业资质进行分组,原则上每组不少于5个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 评审结果在《辽宁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沈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纳入到招标代理机构库中。
第三章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确定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五条 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取计算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 市政府投资的基建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后,项目单位即可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申请选择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原则上每个项目只抽取确定一个代理机构。重大项目在实施招标前,应根据项目规模、专业复杂程度、工程建设周期,由项目单位和项目招投标监管机构共同确定代理机构数量、等级后进行抽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