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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对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卫生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指定定点医疗机构对其进行救治。治愈或病情稳定后,由其监护人或救助保护机构接回。
  3政府救助。区、街道、社区3级是辖区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主体,要对流浪未成年人或其家庭进行帮扶和救助,从而提升家庭养育和教育能力。
  4社会救助。充分发挥志愿者、社工队伍和社会组织作用,鼓励慈善公益组织、社会团体和爱心人士通过捐助、认养和慈善项目救助等方式,参与流浪未成年人救助工作。
  (二)健全保护体系。
  1打击拐卖行为。公安部门要严厉打击拐卖未成年人犯罪行为,建立跨部门、跨警种、跨地区打击拐卖犯罪工作机制。对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和被强迫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未成年人,一律采集生物检材、比对,及时发现、解救被拐失踪未成年人;凡接到涉及未成年人被拐失踪报警的,公安部门要立即出警处置,认真核查甄别,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2依法维护权利。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的,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救助保护机构要协助无监护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家庭及时委托其他人员代为监护;对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经反复教育不改的,由救助保护机构向法院提出法律诉讼,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要建立流浪未成年人家庭随访制度,对父母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要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要报告公安部门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三)健全工作体系。
  建立由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公安局、卫生局、教育局、司法局、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制定和完善工作措施;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负责、社会参与的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机制,切实做好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
  公安部门对由成年人携带流浪乞讨的未成年人,要进行调查、甄别,对有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等违法犯罪嫌疑的,要依法查处;对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携带流浪乞讨的,应当批评、教育,并引导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无力自行返乡的,由救助保护机构护送返乡,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
  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繁华地带、车站、市场等流浪未成年人易出入地点的管理,发现流浪未成年人应及时引导和护送至救助保护机构接受救助。公安、行政执法、民政等部门发现街头患病的流浪未成年人,应当通知120直接护送至定点医院救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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