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九)促进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
加快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及机电设施的淘汰、改造和更新,推广节能农业机械、设备和节本增效耕作技术。充分发挥农村可再生能源资源优势,加速生物质能、太阳能、风能开发利用,推广农村生物质燃气(沼气、气化燃气)、生物质成型燃料及节能炕灶、节能型住宅技术;开展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发展户用沼气和大中型沼气,推广畜禽养殖场沼气工程。扶持户用沼气配套改厨、改厕、改栏、改浴、改水建设;同步发展农村能源服务体系建设,加强运行管理和维护服务;到2015年,农村生物质燃气用户达到适宜农户的10-15%。因地制宜,开展农村能源生态综合技术示范村建设。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加强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实施农村清洁工程。推广“猪沼果”、“猪沼鱼”、“猪沼稻”等沼气综合利用模式,推广测土配方施肥,鼓励使用高效、安全、低毒农药,推动循环、绿色及有机农业发展。扶持推广生物质秸秆气化炉、节能砖瓦窑。引导和扶持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实施污染治理工程。到2015年,规模化养殖场和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的比例达到80%以上,鼓励污染物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三十)推动商业和民用节能。
在零售业等商贸服务和旅游业开展节能减排行动,加快设施节能改造,严格用能管理,引导消费行为。全市的党政机关、大型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设施全部强制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冬季不高于20度、夏季不低于26度的室内温度控制标准。在居民中推广使用高效节能家电、照明产品,鼓励购买节能环保型汽车,支持乘用公共交通,提倡绿色出行。减少一次性用品使用,限制过度包装,抑制不合理消费。
(三十一)加强公共机构节能。
加强政府及公共机构节能,到2015年,公共机构人均能耗和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要比2010年分别下降15%和12%以上。新购公务用车中节能和新能源汽车的比例力争达到50%以上。
八、完善节能减排经济政策
(三十二)推进价格和环保收费改革。
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理顺煤、电、油、气、水、矿产等资源性产品价格关系。推行居民用电、用水阶梯价格。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深化供热体制改革,全面推行供热计量收费。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实行惩罚性电价。可在国家和地方规定基础上,按程序加大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实施力度。严格落实脱硫电价,进一步健全完善污水、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并落实资金。
(三十三)完善落实财政、税收激励政策。
各地区政府要加大对节能减排的投入,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杠杆作用,推进和支持节能减排、可再生能源开发、淘汰落后产能、污染治理等重点工程和节能环保技术、产品、设备的研发推广。通过贷款贴息、投资补贴和奖励等方式,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节能减排效果、示范和带头作用明显,企业综合实力较强,具有一定投资规模的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类项目及企业,强化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
(三十四)强化金融支持力度。
加大各类金融机构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合节能减排项目特点的信贷管理模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社会捐赠资金和国际援助资金增加对节能减排领域的投入。提高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贷款门槛,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和银监会信息披露系统,与企业信用等级评定、贷款及证券融资联动。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重点区域涉重金属企业应当购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
九、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