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强化绩效管理和考评
完善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办法,逐步实行各地区国内生产总值能耗、能源消费总量、主要污染物排放等指标的公报制度。把各地区目标考核与行业目标评价相结合,把落实五年目标与完成年度目标相结合,把年度目标考核与进度跟踪相结合。各地区政府每年须向市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市政府通过下达目标责任书和开展专项督察检查,加强其过程管理和考评。强化考评结果的运用,将节能减排工作完成情况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国有企业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地区、单位和个人按程序申报后予以奖励。
三、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淘汰落后产能
(六)抑制高耗能、高排放行业过快增长。
建立新开工项目管理部门联动机制和项目审批问责制,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和产能过剩行业新上项目,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强化节能、环保、土地、安全等指标约束,依法严格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建设用地审查和贷款审批。严格查处越权审批、分拆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排放产品出口。落实国家差别电价政策,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加大实行惩罚性电价力度。
(七)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制定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按照时间进度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严格控制国家、省安排的投资项目,暂停对该地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办理核准、审批和备案手续;对未按期淘汰的企业,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并向上级发证机关建议吊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对虚假淘汰行为,依法追究企业负责人和地方政府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区要积极安排资金,做好淘汰落后产能企业职工安置工作。
对石油加工、炼焦、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非金属矿物制品、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等高耗能产业,提高行业准入标准;对不符合节能设计要求的建筑,不准开工建设,不准对外销售。对销售和使用被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和设备的,要对其加大惩罚力度。依法关停小水泥、小冶炼、小造纸等重污染行业中达不到环保相关规定要求的污染企业。
(八)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严格执行《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加快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促进信息化和工业化的深度融合。重点支持对产业升级带动作用大的重点项目和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按照国家现行《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提高加工贸易准入门槛,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合理引导企业兼并重组,大力发展产业集群,提高产业集中度。
(九)调整能源结构。
在做好生态保护基础上,因地制宜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稳步推进风电、光伏发电等新能源项目建设,进一步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装机比重。发展智能电网,努力构建安全、稳定、经济、清洁的现代能源体系。加快发展天然气,对酒店等三产行业试点开展煤改气工程,重点提高陶瓷制造等高耗能行业天然气使用率。到2015年,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比重达到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