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12年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会展专题项目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2﹞420号)
市有关部门,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财政局,市属工商业企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穗财工[2011]204号,见附件1,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纳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管理的2012年广州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优势产业-示范工程专项-商贸会展专项-会展专题)项目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报项目的时间范围
申请《办法》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中第(六)条“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第(1)和(2)项的,需是在2011年内举办的展会。申请《办法》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中第(六)条“建设国际商务会展中心项目”第(3)和(4)项,需在项目实施前提出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专项资金的请示;
(二)《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申请表(会展专题)》(附件2);
(三)项目实施方案,包括项目的必要性、内容和规模、资金需求额、预期效果分析等;
(四)项目的详细费用预算或结算,包括项目的说明及报价证明材料(复印件)等;
(五)按规定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会展项目需提供有效的批准证明;申报项目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需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六)符合《办法》扶持重点专题目录中第(六)条(1)、(2)的会展项目须在项目结束后的下一年5月份提出申请,并提交会展项目举办方的营业执照、会展项目的相关合同(复印件)、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规定上报的市统计局《展览会项目调查表》(复印件)、会展项目总结等材料;
(七)会展项目举办方须提交上年度会展业统计年报表(复印件),即《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基本情况表》和《会展业活动企业(单位)财务状况表》;并提交上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八)审批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本次申请需提交展会的参展商名录、采购商名录;
(九)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项目申报承诺书(见附件3)。
三、申报程序
(一)申报资料实行对口申报。市有关部门直接向市经贸委提交材料;其他企业及单位应按属地原则,向企业及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提交材料,由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查、筛选并提出排序意见后汇总上报。
(二)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采取集中评审等方式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市经贸委、财政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扶持重点,研究提出专项资金的项目安排初步意见,经在“广州经贸网”上公示,自发布公示之日起7日无异议的,按相关规定报分管市领导批准后报市战略性主导产业发展资金办公室,汇总上报市政府批准审定后,由市经贸委、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项目计划。
四、其它申报要求
(一)向市经贸委直接提交项目申报材料的部门(市有关部门)和区、县级市经贸部门需填写《2012年申报广州市商贸流通业发展资金(会展专题)项目汇总表》(附件5);需以请示形式将项目申报材料和附件5报市经贸委;填报的项目请按重要性排序,排序意见将作为资金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二)项目申报材料要有封面和目录(格式附件4),统一用A4规格打印或复印,全文必须标明页码并按顺序整理装订成册(一式4份,资料电子版需刻录成光盘一并上交),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如暂时无法提供的必要材料请附说明和补充提交时限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申请资格,项目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报至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委窗口;向区、县级市经贸部门的提交材料请于2012年5月31日前送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初审,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初审后,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属地单位的项目进行审查、筛选、盖章,并于2012年6月5日前报市经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