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原房改售房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等应当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作予以协助和协调。业主之间发生争议,向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请求调解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组织调解。
第六条 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应当以书面协议形式达成以下事项解决方案:
(一)增设电梯工程费用的预算及其筹集方案;
(二)电梯维护保养方式及其保养维修费用分担方案;
(三)与不同意增设电梯的业主展开协商,并对利益受损业主进行补偿的资金筹集预案。
第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所需要的资金,可以按照以下方式筹集:
(一)根据所在楼层等因素,由业主按照一定的分摊比例共同出资,分摊比例由共同出资业主协商确定;
(二)属于房改房的,可以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
(三)可以申请使用房屋所有权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专项维修资金;
(四)原产权单位或者原房改售房单位(不包括财政拨款的预算单位)出资;
(五)社会投资等其他合法资金来源。
第八条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二)项的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用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申请人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办公室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使用单位住房维修基金的函;
(二)增设电梯报建审批资料(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三)工程预算书(复印件,提供原件核对)。
市住房保障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对审核同意的,核发《同意动用住房维修基金通知书》,并开具支票。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住房公积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向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申请使用第七条第(三)项的专项维修资金用于既有住宅楼宇增设电梯的按照《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本市有关规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业主向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申请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