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的通知
(穗府办〔2012〕2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法制办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方便居民生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省有关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既有住宅,是指具有合法报批手续或权属证明,已建成投入使用的4层及4层以上的多业主无电梯住宅。
本市行政区域内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意向和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充分听取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业主的意见,并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同意,但增设电梯拟占用业主专有部分的,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的业主同意。
前款所指面积和业主人数的计算方式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
二十二条执行。
既有住宅分单元增设电梯的,本条第一款所指总面积和总人数按照该单元独立计算。
第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满足有关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等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五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过全体业主充分协商。增设电梯的建筑设计方案应当在拟增设电梯所在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公示,征询全体业主的意见,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的相关费用由申请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