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通知
(沪保监发[2009]55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市保险同业公会、市保险学会: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
《保险法》)修订草案,新
《保险法》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实施。
日前,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做好新<保险法>宣传工作的通知》(保监厅发[2009]31号),对全行业的学习宣传工作进行了整体部署。为更好地落实保监会的各项要求,高标准推进上海保险业关于新
《保险法》的宣传培训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新
《保险法》宣传培训工作的重大意义
这次对
《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在改革发展中积累的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了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不仅是我国保险业发展和保险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举措,必将对提升全行业的法治水平、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当前,随着上海两个中心建设的全面推进和国内外金融环境的急剧变化,上海保险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和机遇,处在发展的关键时期。同时,行业自身基础薄弱和服务能力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加强新
《保险法》的宣传和培训,对于全行业进一步增强合规经营和依法监管的意识、规范法制化工作水平、保护被保险人利益,进而更好地服务上海的经济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