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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十一)同一商业银行网点的代理保险业务因违规、误导行为引发10名以上投保人有组织地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同一商业银行的代理保险业务因违规、误导行为引发30名以上投保人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超过3000万元;
  (十二)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违反监管规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一至十二个月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保险公司与银行网点的代理合作行为,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区别不同情形,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未按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
  (二)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接受培训的时间低于监管部门的要求;
  (三)保险公司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四)保险公司与没有取得兼业代理资格的银行网点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五)保险公司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六)同一保险公司的银行代理业务因违规、误导行为引发10名以上投保人有组织地集中退保,或非正常退保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七)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发生以下行为,应立即调离销售岗位,由商业银行视违规程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同一销售人员在一年内发生两次查证属实的销售误导投诉;
  (二)商业银行工作人员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给予的其他利益;
  (三)使用非经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材料;
  (四)代替客户签名、代替客户抄写风险提示、填写虚假客户联系信息;
  (五)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违反监管规定,发生以下行为的,应立即调离销售岗位,由保险公司视违规程度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向商业银行、代理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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