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在应对客户投诉、退保等事件时,实行首问负责制,首先受到讯问和接待客户的一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拖延处理时间,避免事态扩大,产生负面影响。
第四十三条 当出现突发事件、重大投诉或其他重大风险事件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应当密切配合,妥善处理,有效化解,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分别向上海银监局、上海保监局报告。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上海保监局和上海银监局依法对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开展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对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依法追究相应责任,给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违反监管规定,发生以下行为的,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一至十二个月限期改正,改正期间暂停银行网点与保险公司的代理合作行为;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区别不同情形,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
三十七条采取相关监管措施,或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商业银行网点未按规定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开展代理保险业务;
(二)商业银行的销售人员未按规定取得《保险代理人员从业资格证书》或销售投资连结保险销售人员未通过专门的销售资格考试而从事销售行为;
(三)商业银行销售人员接受培训的时间低于监管部门的要求;
(四)商业银行违反《
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五)商业银行网点没有按规定悬挂《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和投保提示书;
(六)销售投资连结保险时没有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七)同一商业银行网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查证属实的销售误导投诉;
(八)使用非经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保险产品宣传资料;
(九)商业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索取或接受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其他利益;
(十)商业银行以保费收入抵扣代理手续费、代理手续费没有全额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