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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关于<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在从事相关服务工作时,应在胸前显著位置佩戴工作名牌,名牌上应明确标识保险公司名称、工作人员姓名、照片及从业资格证书号码等。
  保险公司银保专管员不得在银行网点从事销售活动。
  第二十二条 保险公司、商业银行应严格控制保险产品宣传资料的使用,并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商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在销售过程中应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宣传资料,银行网点和销售人员不得私自印制或擅自变更宣传资料。
  各类保险产品的宣传材料上不得出现银行名称的中英文字样或银行的形象标识,不得出现“存款”、“储蓄”等字样,宣传资料不得将保险产品与银行存款、证券基金等其他理财产品进行简单比较,宣传资料上必须在明显位置以显著字体对保险产品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标识规范的保险产品全称和保险公司的名称。
  保险公司应在通过商业银行代理渠道销售的保险产品投保单首页的右上角用醒目的字体标识“银行代理保险专用”字样。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在从事保险销售活动时,应主动明确告知投保人其所购买的产品为保险产品,并明确告知客户该产品或服务与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区别。
  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全面客观介绍保险产品,应按保险条款将保险责任、责任免除、退保费用、保单现金价值、缴费期限、犹豫期和回访等重要事项明确告知客户,并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上填写真实完整的客户信息。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销售人员不得随意夸大保险产品的收益,或承诺固定收益分红,应对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进行有效提示。
  向个人销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时,商业银行销售人员应引导投保人在投保单确认栏中亲笔抄录下列语句后签名:“本人已阅读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了解本产品的特点和保单利益的不确定性”。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产品,应严格限制在银行理财中心、理财服务区、理财柜台等类似的专门区域,不得通过银行储蓄柜台进行销售。
  第二十六条 针对购买投资连结保险的客户,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风险测评制度,该风险测评可以是专门针对保险的,也可以是在销售其他理财产品时使用的,但是必须包含对客户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保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的分析,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投资连结保险产品,并将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确认。如客户评估报告认为该客户不适宜购买,当客户仍然要求购买的,应以专门文件列明保险公司意见、客户意愿和其他需要说明的必要事项,双方签字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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